离婚时可以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吗?关于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
2021-05-11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陈峰律师,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时可以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吗?
在有条件的家庭中,父母可能会为尚未成年的孩子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孩子的名下。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如果夫妻间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分财产,那么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否能进行分割这将关系到三方的利益。
首先,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成立赠与合同,房子所有权归孩子所有。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根据生活经验不难看出,父母具有将房子赠与孩子的意思,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和代为申请登记的默示的积极行为中,同样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代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父母并没有与孩子签订赠与合同,但是从父母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看,应当认定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一般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父母赠与孩子房产,属于纯获利益,无需追认,即可生效。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其次,在离婚时侯,父母无权分割孩子名下房产。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处置房产。如果父母想把房子变更在自己名下,等于是要把房子回赠给自己。这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可以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赠与孩子财产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夫妻离婚,是不能分割孩子的名下的房产的。所以,夫妻在赠与、登记时,应该充分做好考虑。如果离婚时候有较大纠纷,也可以咨询离婚专业律师。
关于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